一人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原股东有责任吗?
通常来讲,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是以其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为界限的,也就是仅需以出资额来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倘若股东无法拿出证据来表明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要是出现了财产混同这种情况,那么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详细来说,当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以及财务收支等各个方面,都与股东个人难以进行明确区分的时候,又或者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像是与公司进行不恰当的交易,或者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等情况,这时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财产混同的现象,原本的股东也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要判断原股东是否有责任,这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核心要点就在于能否证实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的独立性。
案情回顾:
小严是一家一人公司的股东。公司对外欠下债务,债权人小华要求小严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小严认为自己仅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小华指出小严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现象,比如小严有与公司不恰当交易、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正常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2、但如果小华能证明小严存在如与公司不当交易、挪用资金等行为,表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小严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